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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规范的通知 苏财购〔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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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09 访问次数:117

关于印发省级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规范的通知 苏财购〔2013〕22号

发布时间: 2013-10-09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公布事项授权,现将《江苏省省级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配合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经省财政厅同意,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并自行实施,也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省级分散采购项目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其中货物和服务类为单项或同批预算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有专项要求的从规定),工程类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集中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类所列品目,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列为集中采购项目。

服务类所列项目,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列为集中采购项目。

工程类所列品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列为集中采购项目。

对集中采购中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不论数额大小均属集中采购项目。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规定

(一)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协议供货的管理遵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5﹞18号)执行。

对5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专项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批量集中采购按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2﹞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3〕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政策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采购方式的,均应按《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的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五、其他事项

部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监管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能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品目名称、编码和说明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2日
附件:

p020131009602839686240.xls

来源: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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