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收藏
  • 打印
  • 字小-
  • 字大+
日期:2013-10-09 访问次数:79

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09

省级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原则

(一)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支出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二)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来源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三)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按项级品目编制。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方法。部门预算二上时,根据财政批复的支出预算,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各具体支出项目中选择是否(“是”或“否”)包括政府采购,编制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编制分类。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编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编为分散采购。

(三)编制要点。货物类项目执行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工程类项目应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都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服务类项目要将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全面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省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编制标准制度化体系》规定,实行专项审核拨付资金。

(二)专项支出。省级专项支出预算,包括单位发展支出、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要求审核执行。

(三)预算调整。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定。

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职责

(一)省级部门、单位。按规定编制和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预算申请,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政府采购计划,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培训、预算编制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合规性审核,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进行监管。

预算处布置、审核、汇总部门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指导归口业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规范填列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以及项目的调整,统筹政府采购节余资金使用。

国库处(支付局)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审核用款计划和支付资金。

(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接受采购委托,实施项目采购,及时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信息。

五、政府采购预算监督考评

省财政厅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核和资金支付管理,对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财政厅预算管理业务处室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国库支付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省财政厅将开展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处罚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

p020131009607314216353.xls

来源: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版权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机采招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中机采招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中机采招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关注App
关注App
QQ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