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2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55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一、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55号新建护理院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度47分7.799秒,东经87度34分50.500秒,用地面积5416.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50平方米。项目依托现有主楼1座、辅助用房若干间,主楼设置门诊、病房、重症监护室、肿瘤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中药房、西药房及疗养相关辅助设施等,辅助用房设置食堂、发电机房、库房等。新建污水处理站1座(含应急池,应急池位于污水处理单元内,为半地下钢混结构,有效容积约200立方米),设计处理规模为120立方米/天。拟设置床位490张。若设置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建设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处置。建设期间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已建住宅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通风除臭,确保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六)运营期产生的病房废水、门诊废水、生活污水、清洁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生活垃圾及废包装物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处置;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发电机房柴油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含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建设。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