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601室
三、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四、建设内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601室(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04′55.358″,东经114°01′55.256″)。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靠垫76万个,护膝零件190万个。
五、验收范围:本次竣工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治理设施。
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项目烘烤、热压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NH3-N、TP、LAS,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2、废气:项目烘烤、热压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
3、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经收集交由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七、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已按照环评******有限公司于2024******有限公司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MA HZMA******,项目生活污水、废气、噪声排放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公示时间:2024年04月23日—2024年05月22日(共20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建勇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