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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本级]2024年宜春市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三包)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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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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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宜春市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三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明月-YC2024-006-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宜春市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三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第二部分“项目要求”中增加检测项目内容; 2.第三部分“评审标准”中“人力物力配备”中删除“3.投标人具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钢筋弯曲试验机、气相色谱仪、辛烷值测定机、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机等必备仪器设备。同时具备上述6种仪器设备的得3分;同时具备上述其中5种仪器设备的得2分;同时具备上述其中4种仪器设备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最高得3分。同种仪器设备不重复计分。评审依据:提供能力验证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 3.第三部分“评审标准”中“综合实力”中“2.2019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组织或参加的产品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情况:(1)获得40项以上满意结果的,得4分;(2)获得26项~40项满意结果的,得2分;(3)获得10项~25项满意结果的,得1分;(4)获得10项以下满意结果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及购置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不得分。”更正为:“2.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组织或参加的产品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情况:(1)获得15项以上满意结果的,得4分;(2)获得10项~15项满意结果的,得2分;(3)获得5项~9项满意结果的,得1分;(4)获得5项以下满意结果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及购置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4年04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下载答疑文件查看,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管理局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文艺东路2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明月北路1188号九玺广场905、9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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