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你公司编制报送的《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8日第1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12.49万元(环保投资10.18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曲扬街418******有限公司办公楼13、14层(13层A区建筑面积760平方米,14层建筑面积1420平方米),建设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区、办公生活区以及其他配套工程。实验区设置有天平室、红外测油室、感官品评室、高温室、理化室、洗消室、微生物间、现场仪器室、原吸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固废制备间、液相室、气相室等。项目主要进行职业卫生监测、环境空气检测、工业废气检测、地表水检测、地下水检测、废水检测、噪声检测、土壤监测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设置了4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实验废气通过通风橱内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引至楼顶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该项目运营期实验废水经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B级排放标准要求后,同生活污水、纯水制备产生浓排水一并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废弃试剂(包含过期试剂)、沾染试剂的废药品瓶废试剂盒、实验废液、废活性炭、有危险特性的废余样品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危险废物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中未沾染试剂的废玻璃器皿、废包装物分类收集后外售,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RO膜和废滤芯及无危险特性的废余样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五)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VOCs:0.00288吨/年******有限公司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00054吨/年******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