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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一钢铁新建220千伏氢冶输变工程及新建110千伏烧结脱硫变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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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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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八一钢铁新建220千伏氢冶输变工程及新建110千伏烧结脱硫变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41日第十三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4447.48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变电站及部分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本期拟建变电站工程:拟建氢冶220千伏变电站:变电站计划建在八钢厂区4#焦炉东侧空地上,氢冶220千伏变电站规划4180兆伏安主变,本期建设2180伏安主变,220千伏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双母线双分段接线,220千伏进出线规划6回,户外GIS布置,本期建成3回,220千伏配电装置采用220千伏架空线路向南出线。110千伏电气主接线为双母线双分段接线,规划出线14回,本期建设8回,主要为新增负荷用电,其中2回出线至脱碳变,线路长度3.5—4公里,2回出线至新建制氧项目,线路长度4公里左右。2回出线至汽拖改电拖项目用电,线路长度5公里左右,2回预留间隔。拟建110千伏烧结变电站:变电站计划建在八钢厂区35千伏矿渣微粉变电站东侧空地,预制舱式变电站规划两台63兆伏安三相三绕组自冷式有载调压变压器,本期一次建成,主变压器电压等级为110±8×1.25%/10.5千伏,容量为63兆伏安。(2)本期拟建线路工程:拟建宝钢氢冶220千伏线路,单/双回路架空架设(其中1回降压110千伏运行),路径长度约为9千米。拟建钢东-氢冶220千伏线路,单回路架空架设,路径长度约为3.2千米拟建氢冶脱碳110千伏线路双回路,架空段路径长度约2.3千米,双回路架设段地线采用2根光缆,三回路架设段地线利用拟建钢东-氢冶220千伏线路地线,电缆敷设长度约120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运输车辆需进行冲洗,对作业区进行硬化,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变电站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防渗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建设期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变电站现有民房宿舍。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恢复,移栽受保护的植物,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塔基施工多余土方用于塔基护坡就近平整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

(四)氢冶220千伏变电站运检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附近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110千伏烧结变电站运检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项目运营过程中变电站及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项目输电线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工程线路沿线噪声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变电站后期产生废铅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变电站内建设变压器事故贮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单位进行合规处置。

(九)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变压器事故贮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八一钢铁新建220千伏氢冶输变工程及新建110千伏烧结脱硫变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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