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达坂城区阿克苏河达坂城镇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1日第十三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560万元(环保投资25.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实施达坂城区阿克苏河达坂城镇段河道治理工程,以减少河道水土流失,避免河岸农田坍塌。该工程位于白杨河流域阿克苏河下河段,起点位于达坂城镇大草湖村,与已建防洪堤下游顺接,终点位于红山嘴子村9队,与铁路上游已建防洪堤顺接。该工程为防洪除涝工程,计划新建防护岸总长度5.65千米,共分5段进行,其中左岸3.1千米,右岸2.55千米。本次工程建设标准为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洪峰流量为166立方米/秒,工程等别为Ⅴ等,堤防级别为5级,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和临时工程级别均为5级。防洪堤堤身采用砂砾石填筑夯实,断面型式为全断面格宾石笼结构。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9.91公顷,其中工程永久用地14.13公顷,施工临时用地5.78公顷。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其中施工开挖工序采用喷雾降尘机湿式作业,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食宿依托达坂城镇,不在施工区建设生活营地,严禁向水体倾倒废弃物,严禁在河道中清洗设备,避免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在各施工点设置垃圾桶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布******居民休息时间,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合理布置临时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项目产生土石方就地平整。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达坂城区阿克苏河达坂城镇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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