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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通气会】浙江发布全国首个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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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6 访问次数: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城市长远发展。浙江积极探索以业主自主更新方式推进拆改结合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模式,通过政府引导、业主出资,实施老旧小区危旧住宅的整体拆除重建,为老旧小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并印发全国首个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指导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4月11日上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主持召开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新闻通气会,介绍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全省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杭州市拱墅区委常委、副区长樊峥,衢州江山市政府副市长汪晓勤分别介绍浙工新村危旧房有机更新项目试点和虎山街道永安里片区自主更新试点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参加发布会。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基本原则、组织实施、政策保障、工作要求”等四个部分。提出了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优化流程,自愿申报、试点先行”的原则,既要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服务职能。通过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试点工作,引导群众从“要我改”到“我要改”,营造业主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流程与服务机制。

《指导意见》规范与创新

强调群众自愿和政府统筹。一是要求试点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如住宅扩面比例等),并加强对自主更新项目的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更新计划后方可实施。二是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三是自主更新实施主体根据当地政策和条件,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由业主共同作出实施决定。

强调流程优化和部门监管。一是坚持因地制宜、“一事一议”。《指导意见》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二是推行联合审查。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直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并衔接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三是规范施工监管。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由项目建设代理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四是组织联合验收。施工建设完成后,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强调政策推动和服务保障。一是加强政策激励。按照地方政策规定,可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的住宅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通过这些政策提高居民开展自主更新的积极性。二是优化技术标准适用。明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更新改造中对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按照存量更新要求对相关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三是加强服务保障。明确对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等做好保障服务,守牢民生底线;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守牢保护底线;明确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应急处置机制,守牢安全底线。

姚昭晖表示,下一步,浙江将迅速推动试点扩面,力争加快形成一批多种类型的自主更新模式案例,逐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地方创新制定政策和技术文件。(厅城建处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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