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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4项目临时用地第三批次利川段(1#便道、1#堆料场(加工区)、2#便道、2#堆料场(加工区)、4#便道、生活区1、生活区2)3.3782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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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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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项目临时用地第三批次利川段(1#便道、1#堆料场(加工区)、2#便道、2#堆料场(加工区)、4#便道、生活区1、生活区2)3.3782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临时使用利川市沙溪乡大沙溪村(原群力村)集体土地3.3782公顷,其中农用地2.7924公顷,包括耕地0.0079公顷(水田0.0004公顷,旱地0.0075公顷)、园地0.0791公顷、林地2.3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3762公顷(农村道路0.2322公顷、沟渠0.1434公顷、田坎0.0006公顷),建设用地0.5858公顷(农村宅基地)。该项目临时用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3.2993公顷,共7个地块,其中地块1、3、5用于修建施工便道,地块2、4用于材料堆场,地块6、7用于修建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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