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对标先进地区的具体做法,现将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付款制度实施范围
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预付款制度实施主体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三、有关要求
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线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合同条款中需详细说明项目预付款比例及预付款支付时间。
(一)明确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8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付款比例。
(二)明确支付时限。各预算单位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应当在收到发票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将资金支付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三)分类精准施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含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0%。与突发灾难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0%的资金。
以上内容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相关采购文件中列明。
四、预付款的监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局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采购人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停向其拨付项目资金、压缩单位下年度非刚性支出等措施督促整改。
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严格按照其规范性文件执行。
???????????????????????????????????******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