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告知如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特此告知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28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特此告知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