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特种玻璃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7号 | 2024年4月25日 | 见附件 |
2 | ******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PVC稳定剂及9000吨钙锌复合粉体稳定剂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8号 | 2024年4月25日 | 见附件 |
3 | ******有限公司金华尚坤(银基)智能网联先进制造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29号 | 2024年4月25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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