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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志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氟化钙污泥制造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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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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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表复〔2024〕22号
******有限公司新建氟化钙污泥制造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新建氟化钙污泥制造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3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在确保原料为一般工业固废的氟化钙污泥前提下,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包括烘干废气(烘干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包装废气。天然气热风炉均使用低氮燃烧技术,1#厂房烘干废气(包含烘干粉尘、天然气燃烧尾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2#厂房烘干废气(包含烘干粉尘、天然气燃烧尾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上述2股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1#厂房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2#厂房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上述2股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烘干工序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表2、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包装工序有组织颗粒物、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座20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物、废布袋、废锂电池,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要求,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的要求。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要求。
5、本项目以1#厂房、2#厂房边界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70吨、cod≤0.0756吨、ss≤0.054吨、氨氮≤0.0081吨、总磷≤0.0011吨、总氮≤0.0108吨。
2、废气(有组织):氟化物≤0.5054吨;颗粒物≤0.648吨;so2≤0.57吨;nox≤2.6648吨;
废气(无组织):氟化物≤2.141吨;颗粒物≤2.7192吨;so2≤0.03吨;nox≤0.2805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4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2-320871-89-01-141499)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504)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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