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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北固片区BG-F-2-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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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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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南川区北固片区BG-F-2-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南川区北固片区BG-F-2-4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龙岩组团新桥21号,东侧为空置******居住小区半岛首府,北侧为新桥创业园北区,调查占地面积为29692.00平方米(约44.5亩)。调查地块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7.063044°,北纬29.113906°。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南川规资条件〔202******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故开展本次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卫星图等资料可知:调查地************居民进行了搬迁,调查地块进行清表;2010年,调查地块内中部及东侧部分涉及有挖方,东北侧设了一个活动板房及施工便道,主要作为办公、休息场所使用,不涉及材料堆放、加工及机具维修活动;2012年,西北侧再一次有挖方活动,因两次挖方活动及大气降水形成2个水塘;2017年,调查地块南侧涉及平场活动、地面硬化后于西南侧修建建筑物,平场采用“高挖低填”的方式,回填土全部采用地块内开挖土,无调入方;2019年,调查地块内东南侧修建建筑物;2020年,西南侧建筑物作为食堂入驻,目前食堂内大部分家具已搬走,但仍作为周边企业员工休息、吃饭(自带******有限责任公司入驻东南侧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200m2,2023年搬迁,目前设备等均已拆除,现场遗留部分废旧包装袋和隔声泡沫材料,为一般固体废物;2023年,调查地块东侧及东南侧建有两座大门,地面进行硬化,修建一个洗车平台(未投入使用),洗车平台产生的挖方就近堆存于地块东南侧入口处,旁边有砂石、板材堆存,2023年停工;2024年食堂北侧涉及挖方,西北侧新建1座变压器,地面无污染痕迹。调查表明,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生产、经营、使用、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未堆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商业化种植,未发生工业固体废物、污废水非法倾倒及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污染事故,现场也不存在污染迹象。调查地块周边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期间环保设施完善,“三废”处置环保措施切实可行,企业生产废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均不流经调查地块;各类废气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通过大气迁移至调查地块的可能性小;固废分类收集后交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运输路径不经过调查地块。对调查地块造成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小。

2020年~2023年期间,调查地块东侧及南侧部分地块已完成土壤调查工作,根据其调查报告可知,调查地块内已完成调查工作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当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的有关要求,并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结合污染识别分析,采用专业判断法对地块进行采样监测,在地块内设置8个土壤监测点位,现场共采集15个土壤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项目、表2中的14项有机农药、石油烃(C10-C40)以及pH、锌、锰;1个底泥监测点位,共采集1个底泥样品,底泥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项目、表2中的14项有机农药、石油烃(C10-C40)以及pH、锌、锰;2个地表积水监测点位,共采集2个地表积水样品,地表积水监测因子包括: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类、锌、锰、甲苯、乙苯、二甲苯;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监测因子包括:pH、铜、镉、汞、砷、铅、镍、铬(六价)、锌、锰、石油烃。

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送检的土壤样品中 pH 值在5.81~8.43之间,所有关注的污染物(除砷)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推导的第一类用地方式下的风险控制值,砷含量未超过该标准附录 A 中黄壤背景值;地表水样品关注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标准限值;地下水样品(除石油烃)关注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浓度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50/T725-2016)的相关规定,项目组认为调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要求,可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利用。本次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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