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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都河第二分水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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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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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努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对焉耆县境内开都河第二分水枢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其管理与保护范围予以公示。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米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米。
三、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公告内容
1、本公告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2、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开都河第二分水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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