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委员会申请办理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创新区中部组团市政路网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雨水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
批 复
廊自然规临〔2024〕14号
北京******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永清县北曹家务村、南曹家务村、唐家营村、南小营村、南戈奕村、张家务村、北大王庄村;固安县大北营村共7.9354公顷集体土地,服务于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创新区中部组团市政路网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雨水工程项目(其中临时占用水浇地2.3930公顷、旱地2.0857公顷、果园3.1268公顷、其他草地0.2149公顷、农村道路0.079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52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3个月(2024年4月11日-2024年7月10日)。
三、该临时用地主要用于直接服务工程施工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功能分区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3.7155公顷,施工便道1.5871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2.6328公顷。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五、严禁各类割青毁粮行为,对地上有粮食作物的,应待收获后再开工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六、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七、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临时用地坐标以系统报卷为准。
此复。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