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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620240329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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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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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3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6,643,659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GLGCJPSZDJ2019[JT]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项目 

补遗(一)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补遗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新增“本项目为林区防火道路建设,建设过程中砍伐的所有林木均归招标人所有,投标人须将砍伐的林木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其产生的所有费用须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其他修改为:“1.交易服务费:开标结******有限公司以中标总报价的0.96‰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缴纳。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承担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100万以下,按1.0%收取;100-500万,按0.7%收取;500-1000万,按0.55%收取;1000-5000万,按0.35%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所得金额即为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不再支付招标代理费。”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10.13不平衡报价: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投标人需承诺:在本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实行子目单项报价按最高限价均衡下浮,任意两项子目单价下浮率之差绝对值不超过5%,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按相关规定有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清单已随本次补遗通知重新发布,由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5.因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现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3、业绩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1资格评审标准中的业绩要求。

6.因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现将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三、资格审查部分的内容按顺序调整为: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承诺

(六)其他资料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格式已更正,详见本文件附件1。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三、资格审查部分的(五)承诺已变更,详见本文件附件2。

9.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不变。

 

附件1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3

质量保证金金额

17.4.1

    %完工结算总价

 

4

保修期

19.7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附件2

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1.1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1.2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1.3为保证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承诺内容不符或我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2.2我公司拟派的项目总工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2.1拟派的项目总工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总工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工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的项目总工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2.2拟派的项目总工未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我公司若中标,将在合同谈判结束后7日内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要求,向贵单位提供参与本项目施工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书附件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我公司在合同谈判结束后7日内,不能向贵单位提供上述材料(除不可抗力因素),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4、我公司若中标,将在合同谈判结束后7日内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要求,向贵单位提供主要设备进场清单。如果我公司在合同谈判结束后7日内,不能向贵单位提供上述材料(除不可抗力因素),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5、我公司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投标总报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我公司自愿承诺在本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实行子目单项报价按最高限价均衡下浮,任意两项子目单价下浮率之差绝对值不超过 5%,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按相关规定有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6、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7、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9、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11、我公司接受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约定(如有)。

12、我公司接受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允许负数报价”的相关要求(如有)。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注: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以上补遗及相关说明,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

 

人:******林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

递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