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委员会申请办理临空经济区科技创新区西部片区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雨水工程(临空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廊自然规临〔2024〕13号
北京******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固安县大北营村,永清县曹家务乡南小营村、唐家营村、北大王庄村、榆林屯村、迁民屯村、贾八里村和永清镇鲁家窑村、中岔口村共17.1355公顷集体土地,服务于临空经济区科技创新区西部片区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雨水工程(临空段)项目(其中临时占用水浇地7.6090公顷,旱地1.9554公顷,果园1.9504公顷,其他草地 0.9381公顷,农村道路0.4672公顷,坑塘水面0.0511公顷,沟渠0.20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32公顷;村庄3.9545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3个月(2024年4月10日-2024年 7月9日)。
三、该临时用地主要用于直接服务工程施工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功能分区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8.2455公顷,施工便道3.4257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5.4643公顷。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五、严禁各类割青毁粮行为,对地上有粮食作物的,应待收获后再开工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六、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七、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临时用地坐标以系统报卷为准。
此复。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