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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纳溪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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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4-02

*网站信息由马蜂盯标(www.mafengs.com)提供数据支持!

 

为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纳溪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区委区政府决定公开遴选第四届法律顾问团成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计划遴选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10名。

二、遴选对象

符合遴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机构中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

三、遴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七)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身体健康。

 四、法律顾问团成员职责

(一)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团成员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无故缺席;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聘任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

六、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采用信函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4年4******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认真阅读“公告”,下载《纳溪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如实、准确填写,粘贴1寸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履历、职称证书和能够证实其符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资格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报名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档(电子文档统一命名为“ⅹⅹⅹ法律顾问团成员遴选资料”,“ⅹⅹⅹ”为姓名,所有资料包括报名表、印证资料电子档或扫描件全部写入一个word文档)。

邮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凯阁路17号),邮编:646300。

收件人:肖代勇,联系电话:0830-******;电子邮箱: ******

(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选名单,

(三)公示。对拟聘请人员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四)颁发聘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任人员作为新一届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并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聘书,聘任时间三年。

七、其它事项

(一)顾问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团成员按照《纳溪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二)工作报酬。法律顾问团成员按照《纳溪区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办法》获得工作报酬。

八、本公告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

                                      2024年4月1日 

 

 

    纳溪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相片

政治

面貌


职业


职称


身体状况


学历


学位


专业


研究专长


资格

证书


证书编号


毕业

院校


工作

单位


联系

方式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学习

简历


工作

经历


获奖

情况


课题研究情况


公开发表成果


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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