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街道白云文化城观音湖西侧地块广厦鸿福花园项目16#-8单元(门牌为16幢9单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公示。
一、主要违法事实:
(1)、地下夹层改、扩建。地下夹层共计增加建筑面积478.79平方米。其中将规划标高为-2.19米的楼板下降至-3.40米高度,形成地下夹层扩建,计增加建筑面积233.74平方米;在16#-8单元东南侧建设剪力墙进行地下夹层扩建,扩建部分与原地下夹层相连通,形状为不规则形,计增加建筑面积为224.05平方米;将16#-8单元南侧庭院内天井进行封闭,形成地下夹层扩建,计增加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地下夹层西南侧建设有天井,计面积5.60平方米。
(2)、房屋扩建。扩建部分分别位于16#-8单元第一层西北侧、第一层东北侧、第一层西南侧、第二层西北侧、第二层西南侧。其中第一层西北侧,计建筑面积为7.36平方米;第一层东北侧,计建筑面积为6.46平方米;第一层西南侧,计建筑面积为2.53平方米;第二层西北侧,计建筑面积为3.36平方米;第二层西南侧,计建筑面积为2.53平方米。
(3)、门廊扩建。扩建部分位于第一层原门廊西侧,面积为0.26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0.13平方米。
(4)、轩廊扩建。轩廊扩建部分位于第一层南侧,面积为7.29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3.65平方米。
(5)、房屋改建为轩廊。房屋改建为轩廊部分位于房屋第一层东南侧,原规划为房屋,实际建设为轩廊,面积为2.10平方米,计建筑面积1.05平方米。
(6)、阳台封闭入室内。阳台封闭入室内部分分别位于第一层北侧,计建筑面积5.30平方米(相同户型该处阳台测绘时计全面积),不增加建筑面积;第三层北侧,计建筑面积8.88平方米(相同户型该处阳台测绘时计一半面积),计增加建筑面积4.44平方米。
(7)、阳台扩建。阳台扩建部分位于第二层南侧,形状为不规则形,计面积为5.07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2.54平方米。
(8)、房屋改建为阳台部分。房屋改建为阳台部分位于房屋第二层东南侧,原规划为房屋,实际建设为阳台,面积为2.10平方米,计建筑面积1.05平方米。
(9)、内廊扩建。内廊扩建部分位于房屋第二层南侧,扩建部分共计面积1.66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0.83平方米。
(10)、设备平台建设。设备平台建设部分位于房屋第二层西北侧,将3.90平方米的阳台改建为设备平台与一楼西北侧扩建部分顶部形成设备平台,计面积7.90平方米。
(11)、露台扩建。露台扩建部分分别位于第二层东北侧及第三层南侧,其中第二层东北侧计面积4.18平方米;第三层南侧计面积12.66平方米。
(12)、经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得出,16#-8单元最大差值为0.04米,东西长增加0.02米,南北宽增加0.04米,一至三层共计增加建筑面积3.32平方米。
以上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属不能拆除的情形。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能拆除部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三、公示期限:2024年3月14日---3月28日。
四、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或申请的,请以书面形式向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反馈。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五、联系方式:东阳市行政中心七楼。
邮编:322100 电话:******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4日
一、主要违法事实:
(1)、地下夹层改、扩建。地下夹层共计增加建筑面积478.79平方米。其中将规划标高为-2.19米的楼板下降至-3.40米高度,形成地下夹层扩建,计增加建筑面积233.74平方米;在16#-8单元东南侧建设剪力墙进行地下夹层扩建,扩建部分与原地下夹层相连通,形状为不规则形,计增加建筑面积为224.05平方米;将16#-8单元南侧庭院内天井进行封闭,形成地下夹层扩建,计增加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地下夹层西南侧建设有天井,计面积5.60平方米。
(2)、房屋扩建。扩建部分分别位于16#-8单元第一层西北侧、第一层东北侧、第一层西南侧、第二层西北侧、第二层西南侧。其中第一层西北侧,计建筑面积为7.36平方米;第一层东北侧,计建筑面积为6.46平方米;第一层西南侧,计建筑面积为2.53平方米;第二层西北侧,计建筑面积为3.36平方米;第二层西南侧,计建筑面积为2.53平方米。
(3)、门廊扩建。扩建部分位于第一层原门廊西侧,面积为0.26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0.13平方米。
(4)、轩廊扩建。轩廊扩建部分位于第一层南侧,面积为7.29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3.65平方米。
(5)、房屋改建为轩廊。房屋改建为轩廊部分位于房屋第一层东南侧,原规划为房屋,实际建设为轩廊,面积为2.10平方米,计建筑面积1.05平方米。
(6)、阳台封闭入室内。阳台封闭入室内部分分别位于第一层北侧,计建筑面积5.30平方米(相同户型该处阳台测绘时计全面积),不增加建筑面积;第三层北侧,计建筑面积8.88平方米(相同户型该处阳台测绘时计一半面积),计增加建筑面积4.44平方米。
(7)、阳台扩建。阳台扩建部分位于第二层南侧,形状为不规则形,计面积为5.07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2.54平方米。
(8)、房屋改建为阳台部分。房屋改建为阳台部分位于房屋第二层东南侧,原规划为房屋,实际建设为阳台,面积为2.10平方米,计建筑面积1.05平方米。
(9)、内廊扩建。内廊扩建部分位于房屋第二层南侧,扩建部分共计面积1.66平方米,计增加建筑面积0.83平方米。
(10)、设备平台建设。设备平台建设部分位于房屋第二层西北侧,将3.90平方米的阳台改建为设备平台与一楼西北侧扩建部分顶部形成设备平台,计面积7.90平方米。
(11)、露台扩建。露台扩建部分分别位于第二层东北侧及第三层南侧,其中第二层东北侧计面积4.18平方米;第三层南侧计面积12.66平方米。
(12)、经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得出,16#-8单元最大差值为0.04米,东西长增加0.02米,南北宽增加0.04米,一至三层共计增加建筑面积3.32平方米。
以上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属不能拆除的情形。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能拆除部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三、公示期限:2024年3月14日---3月28日。
四、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或申请的,请以书面形式向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反馈。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五、联系方式:东阳市行政中心七楼。
邮编:322100 电话:******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