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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农业用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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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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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3〕118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节水意识提高,进一步加快在终端用水环节完全成本水价执行粮食、非粮食作物(涵盖经济作物)分类水价,体现供水成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业用水是制约农业发展从粗放管理到高效集约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通过水价杠杆来调节农业用水的消耗******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明确粮食和非粮食分类水价,减少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有助于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经济作物供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供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供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明确分类水价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既要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四)促进节约用水。通过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群众节水意识,落实节水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农业分类水价方案
(一)实施范围
1.农业用水(地表水)指通过拦、蓄、引、渠、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
2.农业用水(地下水)指用水户直接取用的地下水。
(二)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供水水价终端销售价格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3〕118号)的要求:为保证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存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为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根据不同水源类型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分类水价。根据《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管理总站农业用水成本测算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印发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焉政办发〔2017〕94号)、《关于印发焉耆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焉政办发〔2017〕97号)及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焉耆县粮食作物用水水费收取按照地下水、地表水终端水价完全成本的90%收取,具体方案:
a类供水价格(a类用水是******居饲草料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2020年地表水非粮食作物执行价格0.174元/立方米,粮食作物执行价格为0.174元/立方米×90%=0.1566元/立方米;2020年地下水非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075元/立方米,粮食作物执行价格为0.075元/立方米×90%=0.0675元/立方米。
b1类供水价格(b1类用水是******居饲草料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耕地农业用水)。2020年地表水非粮食作物执行价格0.8505元/立方米,粮食作物执行价格为0.8505元/立方米×90%=0.76545元/立方米;2020年地下水非粮食作物执行水价1.0905元/立方米,粮食作物执行价格为1.0905元/立方米×90%=0.98145元/立方米(b1类农业供水在计划水量内的给予供水,没有计划水量的不予供水)。
以上具体方案出自依据是《关于印发焉耆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焉政办发〔2017〕97号)中的第5-7页。
四、相关要求
(一)提升服务质量。水利部门要监督供水企业根据本方案严格执行,为用户提供农业用水信息查询服务,提醒群众合理用水;完善用水服务热线、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集中反映的供水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三)监督政策落实。市场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执行时间
******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执******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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