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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南埔电厂三期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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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马蜂盯标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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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泉州南埔电厂三期220千伏送出工程的请示》(泉电发展〔20234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泉州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年)》(泉发改〔2023162号),为确保福建省新增煤电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托******集团福建公司南埔电厂三期2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资源局批复意见,同意建设泉州南埔电厂三期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312-350500-04-01-844360)。

******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洛江区河市镇、马甲镇、罗溪镇,泉港区涂岭镇、南埔镇、界山镇和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扩建大园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扩建洪梅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改造时潮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间隔,改造垄边220千伏变电站保护装置。

2.新建南埔三期~惠安Ⅰ、Ⅱ回线路,并对南埔一期、二期出线段线路走廊进行整合改造。新建220千伏架空线路路径长20.3公里,其中单回架空段0.8公里、双回架空段3.45公里、三回架空段0.75公里、四回架空双挂段12.0公里、四回架空段3.3公里。新建22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47.15公里,南埔三期~惠安Ⅰ、Ⅱ回导线截面采用耐热2×630平方毫米,南埔一期改造段导线截面采用2×400平方毫米,南埔二期改造段导线截面采用2×630平方毫米。新建通信光缆51.6公里。

3.新建南埔三期~大园Ⅰ、Ⅱ回线路。新建220千伏线路路径长53.25公里,其中双回架空段36.4公里、利用拟建四回架空双挂段12公里、混压四回架空双挂段4.6公里、双回电缆段0.25公里。新建220千伏线路折单长106.5公里,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106公里,导线选用2×JL1/LHA1-465/210型铝合金芯铝绞线,电缆线路折单长0.5公里,导体截面采用2500平方毫米。新建通信光缆113公里。

4.将大园~时潮Ⅰ回脱开大园变改接入洪梅变。新建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24.6公里,导线选用2×JL1/LHA1-465/210型铝合金芯铝绞线。新建通信光缆96.9公里。

5.建设二次系统工程。在洪梅变配置32.5G/s光端机,在垄边变配置12.5G/s光端机,在大园变、惠安变、时潮变已有光端机增加光接口板。

四、项目总投资为4854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2136.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在下阶段设计中对路径方案做进一步优化。

六、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泉州南埔电厂三期220千伏送出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

2.******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泉州南埔电厂三期220千伏送出工程线路路径方案意见的复函》(泉港自然函〔2023262号);

3.******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泉州南埔电厂三期220千伏送出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南资源函〔2023633号);

4.******人民政府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5.经泉港区涂岭镇、南埔镇、界山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6.******人民政府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7.******改革局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8.******改革局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9.******人民政府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员会

   202312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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