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有限******有限公司等5家校外培训机构提出的终止办学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从即日起************有限公************有限******有限公司等5家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收回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5日至1月15日(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电话或书面向我局反映情况,反映人应使用真实姓名、身份、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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