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水保许〔2023〕15号
******人民政府:
你单位(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上塘社区 23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国道 324 线至锄山沿线边坡防护工程(项目中央代码2208-350213-04-05-512953)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福******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2020〕1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1761公顷。
二、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1.1761万元,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自行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592-******),缴纳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记录,每半年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监测报告和三色评价;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填报内容、告知事项、承诺意见抓好落实。
五、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
六、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本行政机关重新审核。
(联系人:肖业彬 联系方式:****** )
******农村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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