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农(农药)罚〔2022〕3号
被处罚人:舟山市定海区浬溪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黄明红
执法部门:【浙******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有限公司购入一盒共计50支甲******有限公司,商标品七星,规格18克/支,有效成分含量250克/升),该农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至受案时该农药产品售出7支,销售价1.5元/支,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75元。
当事人经营的甲哌鎓水剂农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之规定,已构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情形,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即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案及农药产品甲哌鎓水剂43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