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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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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8 访问次数:1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土地管护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秦皇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商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五)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职责案

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某项目安装建筑起重机械,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

高碑店市某液化气站充装区域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深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州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广宗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定州市监理某项目5#住宅楼工程时,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编辑:陈鹏)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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