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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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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9-10 访问次数:108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制定出台《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专家库建设管理和资源扩充、专家的选聘和解聘、抽取和使用等方面对评审专家管理进行规定,以此解决评审专家权责不对等、分类标准不细、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流程,建立了严进、严管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实现有权必有责,违规必受罚,为促进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工作单位所在区域的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不超过三个评审专业。省财政厅及设区市财政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不予推荐不予选聘;已经选聘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3年内不再选聘。

在专家抽取方面,《办法》提出,省财政厅及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系统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综合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日历日内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及其预算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或被管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同一采购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

对于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五项权利,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按照规定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杈利。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陕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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